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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开展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7-8-8 8:32:13 来源:龙城交警网 作者不详 阅读: 评论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07810日开始至20071020日,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摩托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二、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摩托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摩托车。

     四、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三轮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七、对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酒后驾驶摩托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摩托车超速、超载、不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一)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驾驶假牌假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收缴其假牌假证,扣留该车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对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超载、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对摩托车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编辑: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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