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汽车自燃,车主刘伟(化名)要求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津峰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购车款、购置税、保险费、购车手续杂费、汽车装饰费及其他损失的案件。
原告刘伟诉称,2006年9月,原告从被告北京津峰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夏利TJ7101A型汽车一辆,该车的制造商为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7月7日12时45分,原告将夏利车停放在城关街道后朱各庄村村委会院内发生火灾,车辆全部烧毁,该事故经消防支队认定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夏利小轿车引擎室内,起火点位于该车引擎室内发动机进气支管、左侧第一个喷油嘴处下部。该起火灾无外来明火引起的因素,该车起火系自燃引起。
原告认为,由于火灾完全是夏利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所致,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津峰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478.85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