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违约应赔偿购房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车小威预计沙塘镇一地段新建门面会在一两年内增值,便凑足10万元,从开发该片区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了其中一个门面。双方签订出售合同约定:从车小威付清房款次日起,公司在90天内,为车小威办好房产证。 车小威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及办房产证所需税费。此后,车小威一边等房产证到手,一边找买主。不到一年,他买下的那门面果然大幅增值。小张愿出12万元买下车小威的门面,并和车小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车小威支付了房款,催车小威将门面及时过户。但公司迟迟不办妥房产证,致使车小威无法履行和小张的房屋买卖合同。 小张要求退回房款。车小威退款后,找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门面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赔付2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指出,本案中,车小威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他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门面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公司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车小威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公司应予赔付。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车小威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车小威那个门面的增值情况,法院也会调查清楚。 【法理出处】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可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未来性,即是一种未来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合同当事人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二是期待性,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三是现实性,即其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条件时,就会被当事人所实际获得。 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编辑:潘颖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