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游遇难家人向同行者索赔 "户外运动第二案"开庭 |
| 2007-12-17 14:15:05 来源:南国今报
杨建林 吴秋萍 阅读: 评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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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今报报道,一群摩托车爱好者通过网络召集,自驾车出游,其中一人却在途中发生意外,坠入路旁的深沟身亡。这起被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二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昨日在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以同行网友没有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为由,向6名参与自驾活动的网友提出36万余元的索赔要求,而被告网友则表示,死者家属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网友组织出游出意外
庭审前,记者对此意外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的大致经过:
2006年10月下旬,柳州市龙城机车论坛网友“啊波CB”在论坛上发帖子,召集车友于同月29日从柳州自驾到宜州下枧河搞一日游,60余名网友报名参加。
出发当日,天气晴好,报名网友从集合地点——双冲桥头出发,一路所走的道路均为国道,路况也不错。上午10时许,大家行驶至宜州市石别镇清潭村路段时,网友覃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发生意外,一头坠入道路边的农田排水沟。当时,覃某车后还搭载着一名女性网友,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覃某驾车处于车队的后部,紧跟其后的网友发现他遭遇不测后,立即停车用对讲机呼叫同伴,车队前方的网友也调头返回,大家一边查看伤员,一边拨打110、120等求救电话。等待救援时,有网友找来绳索,将伤势较轻的那名女性网友拖救上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有参与此次活动的网友告诉记者,考虑到覃某伤势较重,根据急救常识,大家不敢轻易挪动他,怕出意外。
不久,附近医院的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覃某接走,但其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2006年11月,宜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确认覃某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行车安全,致使车辆驶出正常路面,翻下道路,造成车辆损坏,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覃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那名女性网友则不承担责任。(今报8月28日5版曾报道)
庭审过程针锋相对
事故发生前,覃某已经和妻子离婚,6岁的儿子归其抚养,覃某的父母都是年已花甲。这场悲剧给两位老人带来沉重打击,他们经常抚摩着儿子的遗像,哭叹“白发人送黑发人”。
网络组织出游也曾有过类似官司:2006年6月,南宁市民梁某召集网友到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中山洪爆发,同行的网友小骆不幸被洪水冲走。于是,小骆的家人向梁某等12人索赔,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据了解,覃某的父母看了此案的有关报道,认为与儿子的遭遇比较相似,于是在今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活动召集者翟某(即“啊波CB”),以及同行的付某、余某等6名网友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覃某的父母认为,6被告等人组织出行,没有保障会员的安全措施,对这起重大伤亡事故没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中,6被告及其代理人首先向覃某的父母表示了慰问。他们表示,事故应该包含不同的法律关系:覃某坠入水沟,按照事故认定属于交通事故,且由覃某自身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其他网友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同行的自驾网友不是这起道路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应该承担责任;覃某出事后,众网友积极抢救,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义务责任,覃某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6被告未尽安全和保护义务。
随后,6被告还申请当时参加活动的一名网友出庭,证明在行车过程中,车队一直强调小心驾驶,“保持车距,不要超车”。值得注意的是,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覃某的父母没有作为证据提供。
案件引起车友关注
围绕着“覃某发生事故后,众车友是否采取抢救措施”、“6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比例”等焦点,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证据,并展开激烈辩论。最后,因6被告不同意调解,此案将等待法院的裁决。
实际上,这起案件的发生,在龙城车友当中产生了强烈影响,不少车友纷纷在网上发表观点,大家都一致认为,这起事故应提醒车友注意出行安全。昨日的庭审,同样吸引众多车友旁听,其中包括柳州市机动车车主协会副会长陈维中。陈表示,协会及车主将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更加重视今后出行安全,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因素,“既要保证车主的安全,又能保证协会组织者的安全。”编辑:潘颖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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